根据河北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对200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1、由国家环保总局主持或者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国家环保总局主持或组织鉴定(评审、验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必须进行登记;
2、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131号),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进行登记;
3、国务院各部门、各大公司和地方各级环保局(办)组织或主持的各类计划项目产生的环保科技成果,鼓励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登记;
4、为了推动国家科技人才战略、标准战略、专利战略的实施,各级环境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科技成果也可以在进行成果登记。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下列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者《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2.、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
3、软盘两张(内容一致),软盘内容包括: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2.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申请成果登记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4、《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2.0版本简易版可以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登记系统下载区下载。
三、经国家环保总局审查准予登记的成果,将按季度在网站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以申请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2005年10月30日前被批准登记的成果将编入2005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国家环保总局将择优推荐成果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和申请国家有关计划项目的支持;对重点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将加大示范、推广、转化的力度。
四、2005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成果登记材料请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安外立水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贺静娜 收 邮编:100012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张化天
电话(010)66556211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贺静娜
电话/传真(010)84915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