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秀人民建议奖励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优秀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第一条根据《信访条例》有关“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的规定,设立“河北省优秀人民建议”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民建议,是指本省公民、省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对促进我省各项建设事业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由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人民建议》内刊采用,被省委、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采纳,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质量人民建议。
第三条优秀人民建议评奖每年举办一次。
第四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优秀人民建议奖励奖项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
特等奖(1名):所提人民建议对我省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
一等奖(3名):所提人民建议产生了或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8000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等奖(5名):所提人民建议产生了或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5000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等奖(10名):所提人民建议产生了或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励4000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
鼓励奖(若干名):奖励1000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设立河北省优秀人民建议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省委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社会科学院、省科协、省信访局、省专家献策服务团、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和专家组成,负责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对优秀人民建议进行初评,提出拟奖励名单,报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二)由评审小组评审并提出获奖名单;
(三)由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八条实行人民建议有偿采用制度。建议人所提建议被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人民建议》刊用的,每篇奖励600元。
对获奖的人民建议,其奖金直接发给获奖建议人。
第九条奖励经费来源,每年由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解决。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